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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首次通报海外SPV违规 强调维护贸易投资便利化

外汇局首次通报海外SPV违规 强调维护贸易投资便利化 
       2018年10月22日 20:10 来源于 财新网
 
公布20起外汇违规案例,最高被罚419万元;首次通报境内居民海外SPV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信息和违规汇出利润的行为。

 
      【财新网】(记者 彭骎骎)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再次公布20起外汇违规案例,首次提及境内居民海外SPV(特殊目的企业)的外汇违规案例。外汇局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强调,在加强处罚的同时,会保障好真实合规的正常交易。
 
  外汇局于10月22日通报的20起外汇违规案例中,涉及包括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渤海银行、招商银行和中国银行共7家银行,金石包装(嘉兴)等6家企业和7名个人。
 
  在通报的6起企业案例中,首次提及返程投资企业,即在境内投资的海外SPV的外汇违规行为。金石包装(嘉兴)有限公司和傅采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均因为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分别违规汇出利润290.12万美元和318.32万美元,构成逃汇行为,分别被罚95万元和104.7万元。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2014年7月14日,外汇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明确境内居民个人设立了境外控股公司之后,在回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之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如果不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和权益变现所得将难以调回境内使用,而且会造成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与境外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均不合法。
 
  “37号文”第十五条明确,对于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如发生资金流出,则构成逃汇行为,应按《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惩罚。
 
  王春英对财新记者强调,外汇局在加强对实质性违规的惩处力度的同时,也会保障好真实合规的正常交易。对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只是程序上违规的行为是有一定容忍度的,但对恶意或虚假欺骗类交易,会坚决予以打击,“外汇局会处理好防风险与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关系。”
 
  较典型的恶意或虚假欺骗交易有虚假转口贸易和虚假贸易融资。转口贸易因为货物不经过境内,常出现资金流与货物流不匹配的情形,是虚构贸易背景跨境套利、资金非法流出等违规行为常用的渠道。外汇局相关工作人员对财新记者表示,转口贸易因为有“两头在外”的特征,在真实性审核上要求更严,银行更需要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加强单证审核。
 
  此次通报的20起案例中,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上海分行在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期间,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被罚126.52万元;交通银行金华分行也是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被罚160.74万元。
 
  在其余的5起银行违规案例中,有两起涉及银行个人分拆售付汇。其中,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在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间,违规为客户利用702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被处以罚没款60万元;中国银行威海分行同期违规为客户利用142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被处罚金50万元。
 
  “不管是个人、企业还是银行,都不要有侥幸心理。各类外汇违规行为,例如个人分拆和逃汇,(外汇局)通过系统都能发现。”外汇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外汇局一直以来不断拓展数据来源,提高信息化的水平,也注意运用大数据的手段,提升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的水平。目前外汇局有充分的信心应对跨境资本异常流动,跨境资本流动都在监管范围和监控视野内。
 
  为了便利经常项下的外汇管理,外汇局将单证审核权下放至银行,并提出“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银行展业三原则”,要求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对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查并承担责任。
 
  银行被罚原因包括违规内保外贷、虚假转口贸易和虚假贸易融资。其中,最高罚款是对建行福清分行,因为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未尽审核责任,被罚419.03万元人民币。
 
  事实上,在这7起涉及银行的案例中,违规内保外贷仍然是银行主要外汇违规行为,光大银行厦门火炬园支行和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支行都是因此被罚。此外,跟前几次案例通报情况相同,违规内保外贷的罚金也是同期通报的所有违规行为中最高的。
 
  在7起个人外汇违规案中,主要是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以及利用境内多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分拆逃汇,而资金汇出境外的主要目的包括购买境外房产。
 
  王春英对财新记者表示,外汇局将继续保持检查和处罚力度不变,对外汇违法违规行为和扰乱外汇市场的行为继续保持高压打击;将继续遏制虚假交易以及相关洗钱犯罪,以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